被聪明所误的老王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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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1人赞赏了该文章 20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4月23日 23:49:50

老王2017年5月份办了一个公司,老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月,老王的公司从朋友老李办的汽车销售公司购进了50辆渣土车,用于渣土的运输。


  18年2月老王的公司由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老王找到老李对老李说,我的企业现在是一般纳税人了,去年从你这购进了50辆渣土车,能不能重新开票,让我公司能够抵扣进项税款?


  老李一听二话没说就答应了,于是将原开具的发票冲红,重新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由老王的公司申报抵扣了进项税款200余万元。


  2019年稽查局检查老王的公司,稽查人员认定老王公司不能抵扣这笔进项税款。


  老王却认为自己的公司确实购进了50辆渣土车,应该可以抵扣。


  稽查人员告诉老王,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制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稽查人员接着说,你老王的公司在17年18年全部有经营收入并按征收率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所以你公司不符合抵扣税款的规定。


  同时你公司与老李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巨大,要移送了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老王一听顿时傻了眼了。

  真是应了那句话,“聪明反被聪明误。”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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