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1.公司收到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我方)的地址和银行账号信息有误,但是可以正常抵扣,是否有风险?
2.公司收到的供应商的增值税发票的销售方(对方)的地址和银行账号信息填写不完整或者未填写,该发票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专家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也就是说,纳税人识别号、发 票代码、发票号码出现错误,属于开票错误而作废的条件,其他不影响发票认证的错误,如购买方开户行账号错了、地址上有一个字错了、货物规格型号栏不填、联系电话这些错误,均不作为发 票作废的条件。 虽然可以认证通过,但有的地方的税务机关年底会对税票进行比对,凡是与税务局备案的相关资料不符的不得抵扣,当然也包括账号的内容,所以最好重新开具为好. 地址、账号填写不全的发票虽然可以通过认证,但是最好重新开具。下面这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的文件,到目前还没有作废。个别地区的税务机关还会以这个文件对企业进行处理。 国税发[1995]047号 一、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1994年我局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035号)中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专用发票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以不填写。但就近期实际执行情况看,不填写上述两栏,发现问题后,难以及时与购、销方取得联系,不便于对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5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电话号码。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不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项目填写不全、未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专家分析: 发票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运输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行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像,运用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 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 与发票认证过程相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运用加密技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发票代码、开票日期、发票号码、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率、税额等七个方面的数据进行多次加密,产生发票中的密文或二维码。
来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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