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税(二)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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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06月29日 09:26:00
老王公司持有老李公司10%的股权,近来两家公司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难以克服的矛盾,老王的公司决定将所持有老王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老牛的公司。因急于出手所以在转让价格上做了较大的让步。
很快,老王公司与老牛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三个月内,老牛公司支付股权转让的全部价款。
合同签订后,两公司很快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但老牛公司因资金问题,没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这一拖就拖了一年多。
第二年的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稽查人员对老王公司进行例行检查。发现了这笔股权交易的相关材料,以及至今未确认收入申报纳税的事实。
老王解释说,公司至今也没有收到老牛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所以就没有确认收入,自然也就没有申报纳税了。
税务稽查人员告诉老王,按税法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协议生效以及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的时间。
所以,你们公司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时,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就应当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至于老牛的公司是否支付了股权转让的款项,并不影响纳税义务的发生。
对你们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要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进行处罚。
听了税务稽查人员的话,老王半天没啃气。
政策法律依据: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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