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四)个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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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1人赞赏了该文章 47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6月29日 09: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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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持有甲公司的20%的股权,由于家庭变故,急需钱用,于是决定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老李。由于公司业绩不错,且老王转让的价格也合理,两人很快签定了转让协议。


由于转让金额很大,老李一下无法凑齐所有的款项,所以协议的定,在协议生效的两个月老李先的50%的转让价款,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时,再付其余的50%。


对于股权转让如何交税,老王拿捏不准,于是找到在税局工作的朋友小明咨询相关涉税问题。


看了老王与老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小明告诉老王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由你老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由老李自己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如何确定。


听了小明的话,老王说那你具体说一说。


小明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个人转让股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2014年有个67号公告。


公告规定,在你和老李签订转让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的情况。


转让完成后次月15日内,由你和老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老王又问,是我和老李一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呢,还是由我们中间一个申报纳税。


小明说,按规定你是扣缴义务人,老李是纳税义务人。我理解,应该是你们两个中间的一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可,但应在协议中写清楚。


老王又说,你刚才说还有一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现在我只收到了老李50%的股权转让款,其他的款项约定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才支付。


小明回答说, 个人转让股权与企业转让股权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一样的。


企业的股权转让是以协议生效和股权变更登记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个人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复杂得多。


2014年第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老王说,从这一规定来看,我和老李股权转让纳税发生时间,应该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的时候。


小明说你的理解是对的。公告第二十条的规定写的很清楚,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就应当认定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次月的15日内就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老王对小明说,我明白了,谢谢你。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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